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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變更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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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 造價員從業(yè)單位變動或因單位名稱改變,應在變更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xù),逾期不辦理變更者將視做自動放棄造價員從業(yè)資格。

  造價員從業(yè)單位變更分為省內變更、跨省變更。

  第二十一條 省內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犑袃茸兏荷暾埲说顷?ldquo;浙江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www.zjzj.net)造價員管理系統(tǒng)”,將個人變更事項輸入系統(tǒng),確認無誤后點擊上傳,同時根據(jù)提示將變更申請表下載打印,然后攜帶經原、現(xiàn)聘用單位雙方簽署同意變更并加蓋公章的申請變更表等書面資料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變更核準后,由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在造價員資格證書工作單位欄蓋“單位已變更”章、在變更記錄欄中記載現(xiàn)工作單位名稱,并加蓋市造價管理機構公章,原專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ǘ┛缡≥犑凶兏荷暾埲说顷?ldquo;浙江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www.zjzj.net)造價員管理系統(tǒng)”,將個人變更事項輸入系統(tǒng),確認無誤后點擊上傳,同時根據(jù)提示將變更申請表下載打印,然后攜帶經原、現(xiàn)聘用單位雙方簽署同意變更并加蓋公章的申請變更表等書面資料先到轉出單位所在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轉出,原管理機構在變更申請表和資格證書上簽署同意轉出意見并加蓋公章,收回原專用章;申請人再攜書面資料到轉入單位所在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轉入,轉入核準后,轉入單位所在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回其造價員資格證書后統(tǒng)一到省級管理機構辦理跨市變更手續(xù),經省級管理機構核配新的資格證號后,重新打印資格證書,并制作新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造價員辦理變更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ㄒ唬墩憬∽兏暾埍怼罚▋煞?,網上下載);

  (二)申請人與調出單位的解聘證明及與調入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查驗原件);

  (三)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張(僅對跨省轄市變更);

  (五)人事檔案代理協(xié)議、社保機構出具的受聘單位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名單清冊及近期繳費憑證。

  第二十三條 本省造價員因工作調動需要換發(fā)外省或中價協(xié)各專業(yè)委員會頒發(fā)的造價員資格證者,申請人應登陸“浙江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www.zjzj.net)造價員管理系統(tǒng)”,將個人變更事項輸入系統(tǒng),確認無誤后點擊上傳,同時根據(jù)提示將變更申請表下載打印,經原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申請表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后,持下列資料到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申請辦理轉出手續(xù):

 ?。ㄒ唬墩憬】缡∞D出申請表》;

 ?。ǘ┰靸r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ㄈ┥暾埲伺c調出單位的解聘證明及與調入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查驗原件)。

  省造價管理總站核準同意后,在造價員跨省轉出申請表和資格證書上簽署同意轉出意見并加蓋公章,收回原專用章,注銷其在本省的造價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持有外省或中價協(xié)各專業(yè)委員會頒發(fā)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者,轉入本省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申請人需先持原證書頒發(fā)機構出具的轉出手續(xù)、造價員資格證書,到轉入單位所在地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轉入手續(xù),轉入核準后,轉入單位所在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回其造價員資格證書后統(tǒng)一到省造價管理總站辦理跨省變更手續(xù),經省造價管理總站核配新的資格證號后數(shù)據(jù)入庫,重新打印資格證書,并制作新專用章。申請人應在造價員管理系統(tǒng)補充個人信息,憑打印的回單前往轉入單位所在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驗核后,領取新證書和專用章。

  申請跨省或行業(yè)變更的造價員,其原資格證的專業(yè)不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專業(yè)的,應參加我省組織的統(tǒng)一考試(免試《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成績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專業(yè)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yè)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外省轉入需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ㄒ唬墩憬】缡∞D入申請表》(一式二份);

 ?。ǘ┥暾埲嗽靸r員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ㄎ澹┥暾埲松矸葑C復印件;

  (六)申請人與調出單位的解聘證明及與調入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ㄆ撸┥暾埲私诿夤?吋照片一張;

  (八)人事檔案代理協(xié)議、社保機構出具的繳納養(yǎng)老保險名單清冊及近期繳費憑證。

  以上復印件均須查驗原件,并由經辦人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造價員工作單位名稱發(fā)生變更,應在造價員管理系統(tǒng)進行申請后,攜變更申請表、造價員證章和工商管理機構出具的變更核準文件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并在造價員資格證書工作單位欄蓋“單位已變更”章,在變更記錄欄中記載現(xiàn)工作單位名稱,加蓋省轄市造價管理機構公章,原專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條 造價員學歷、技術職稱或單位地址發(fā)生變更,應在造價員管理系統(tǒng)進行申請后,攜變更申請表和相關原件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

  造價員聯(lián)系電話(包括移動電話)、電子信箱發(fā)生變更,應及時在造價員管理系統(tǒng)自行更新。

  第二十八條 造價員變更每月辦理一次,變更申請人可在每月21~25日(節(jié)假日除外)向所在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造價員變更后,在一年(十二個自然月)時間內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單位變更。若因原單位倒閉、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請人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造價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辦理調動手續(xù)或原單位確屬關、停、并、轉的,由本人書面報告并提供有關依據(jù),經所在地省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并簽署意見,提交了現(xiàn)單位聘用協(xié)議書(合同書),可免蓋調出單位的公章。

  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于每月26日~30日將所屬轄區(qū)省內跨市變更人員名單匯總上報省造價管理總站,集中辦理變更手續(xù),同時將所轄區(qū)內變更人員名單匯總上報省造價管理總站備案。

摘自《浙造人管(2007)1號》

發(fā)布:2007-08-04 10:1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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