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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如何才能“完善”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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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隨著《采購法》的規(guī)范實施,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職能與具體的業(yè)務操作必須要嚴格地分開運作,這對部分“吃飯型”的縣來說,再另行成立集中采購機構就不一定有所必要,那么,對這些沒有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縣來說,如何才能有效地加強其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與操作呢?


  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縣級財政都是“吃飯型”財政,其他消費性、購買性的支出都很少,再加之《政府采購法》也并未要求縣級也要設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因此,有些縣就一直沒有成立其專門的集中采購機構,其管理與操作機構幾乎還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但,隨著《采購法》的規(guī)范實施,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職能與具體的業(yè)務操作必須要嚴格地分開運作,這對部分“吃飯型”的縣來說,再另行成立集中采購機構就不一定有所必要,那么,對這些沒有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縣來說,如何才能有效地加強其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與操作呢,對此,筆者向大家推薦一種“三分離、兩規(guī)范、一加強”的采購管理與操作模式。

  一、“三分離”就是根據(jù)縣級財政的狀況,將采購項目分為三類分別實施采購管理

  一是把屬于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nèi)的支出項目分離出來,委托給地市級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操作。按《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采購項目,必須要實施集中采購,而對沒有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縣來說,其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就不能一手抓監(jiān)督,一手實施采購操作,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實施“委托”采購,將其委托給地市級集中采購機構去實施采購操作,這無論是從縣級財政的現(xiàn)狀,還是從減低采購成本等角度來說,都是非常可取的。

  二是把每次結算金額都在“限額標準”以下的,但全年累計發(fā)生額較大的支出項目分離出來,對其實施“定點”采購管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非集中采購項目,如公務車輛的維修、加油,大型會議的接待等等,雖然每次發(fā)生的金額不是很大的,但由于其發(fā)生的頻率比較高,全年累計發(fā)生的金額卻非常大,這對“吃飯型”的財政來說,如果放棄對其實施統(tǒng)一的支出管理,就會嚴重地影響到財政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率,因此,作為財政資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這些購買性或服務性的支出項目,就必須要納入到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具體的管理方式是可以實施“定點”采購。

  三是把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支出項目分離出來,對其嚴格實施“分散采購”管理。由于大多數(shù)縣級財政基本上都是為了“保吃飯、保運轉”,其財政支出絕大多數(shù)是屬于非集中采購的支出項目,因而,對其也只能實施分散采購管理,在具體的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必須要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明確其采購責任,并嚴格要求其參照政府采購的有關管理和程序,嚴格實施“分散”采購操作。

  二、“兩規(guī)范”就是規(guī)范采購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和規(guī)范“分散采購”的操作行為

  一是對縣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各種行政行為要加以規(guī)范。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的管理部門與實施采購操作的業(yè)務機構要嚴格分開,不得有任何經(jīng)濟利益牽連,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同時,還要求采購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等參與或干預具體的采購操作等等,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縣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因其沒有設置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平時發(fā)生的需要實施集中采購的事項,就采取“越俎代庖”措施,一手抓管理,一手去操作,導致內(nèi)部監(jiān)督牽制機制非常脆弱,為暗箱操作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作為采購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首先必須要嚴格規(guī)范自身的行政行為,將其設置的集中采購機構剝離出財政部門,沒有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要將其集中采購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有代理采購資格的單位或上級集中采購機構去組織實施。

  二是對各部門和單位實施的“分散”采購操作要嚴格地規(guī)范到位。從采購資金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來看,大多數(shù)縣的集中采購資金僅占其財政支出的3%-10%之間,而其他大量的財政支出行為都是非集中性的采購支出,可見,非集中采購的規(guī)模非常巨大,重點抓好了非集中采購管理,就基本能控制住財政支出的大方向;再從采購資金節(jié)約率來看,絕大部分集中采購的節(jié)約率都在13%左右,而“非集中采購”的資金節(jié)約率一般在3-5%之間,大有挖掘的潛力;再從非集中采購的實施現(xiàn)狀來看,很少有縣級預算單位設立了非集中采購機構的,也很少有從事“非集中采購”操作的技術人員,甚至于還沒有一條規(guī)范非集中采購行為的內(nèi)控制度等等,“自由式”采購代替“非集中采購”操作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因此,加強對“非集中采購”操作的管理已是迫在眉睫;最后,再從對“非集中采購”操作的管理來看,不少的縣都存在著僅重視加強集中采購的管理,而普遍忽略對“非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與監(jiān)督,導致在“非集中采購”管理上出現(xiàn)了許多薄弱環(huán)節(jié),甚至于有的地方還存在著管理真空和盲區(qū),對此,急需要加以完善。

  三、“一加強”就是要重點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預算單位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采購,也有些部門采取“先斬后奏”的方法操作,更有甚者擅自進行采購等等,逃避或無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行為大量存在;同時,有些地方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其采購操作無計劃、實施管理無目標,有時在一個月內(nèi)多次重復、交叉地采購同類商品,一件也采,兩件也購,不僅人為地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還造成了采購費用居高不下等弊端;另外,還有不少縣城里的供應商通謀作弊,串通一氣地擾亂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等等。對這些不法行徑都必須要嚴加監(jiān)管,并予以嚴厲的打擊,把存在問題及時處理在事前,把苗頭性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以更加切實、充分地維護好《政府采購法》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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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4-01 13:3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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