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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師復習資料:契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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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

(1)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2)下列方式視同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予以征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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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0 12:0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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