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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理論與方法》判斷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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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場法的本質是以房地產(chǎn)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導向來求取房地產(chǎn)的價值。 (  )

  2.對于存量成套住宅,由于數(shù)量較多、可比性較好,最適用市場法估價。 (  )

  3.對在建工程的估價,可采用市場法估價。 (  )

  4.即使在房地產(chǎn)市場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比較法也并非完全有效。 (  )

  5.對于估價人員搜集的交易實例,只要是估價對象的類似房地產(chǎn)就可以作為可比實例。 (  )

  6.采用市場法估價時,一般要求選取3~10個可比實例即可。 (  )

  7.運用市場法求取房地產(chǎn)的價格時,選取的可比實例的規(guī)模一般應在估價對象規(guī)模的0.5~2范圍內。 (  )

  8.一般認為可比實例的成交日期與估價時點相隔2年以上的不宜采用。 (  )

  9.交易雙方自愿成交的價格屬于正常成交價格。 (  )

  10.選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實例作為可比實例時,可選用協(xié)議方式的出讓實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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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8 10:5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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