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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教育局公文辦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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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亭湖教育局公文辦理制度一、公文接收(一)局辦公室負責公文、信件等的接收。接收、領取時,要認真檢查核對單位名稱、件數(shù)和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簽收。(二)信函收件人是亭湖區(qū)教育局或局辦公室的,由辦公室負...

亭湖教育局公文辦理制度

 

一、公文接收

(一)局辦公室負責公文、信件等的接收。接收、領取時,要認真檢查核對單位名稱、件數(shù)和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簽收。

(二)信函收件人是亭湖區(qū)教育局或局辦公室的,由辦公室負責簽收、流轉。寄發(fā)給個人的信函,原則上不作為公文接收。

二、公文擬辦

(一)簽收的公文,要及時進行登記、流轉。

(二)局辦公室主任根據(jù)內容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局領導批辦,并負責督辦。緊急公文,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

(三)承辦科室或單位對交辦的公文有異議時,應注明意見并及時送辦公室商轉其他科室或單位承辦。

(四)未經登記的公文,各科室或單位不得辦理,也不得送局領導審批。特殊情況下送批的,辦理后也應及時補辦登記手續(xù)。

三、公文辦理

(一)對各基層單位報送需要審批的請示件,先送分管局領導批示,重要事項要報主要領導批示,然后由有關科室按照批示意見辦理。

(二)需轉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的,由承辦科室或單位提出意見,將公文轉請相關部門協(xié)商辦理。

(三)對送局領導批示或交有關科室、單位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負責催辦、督辦。對局下發(fā)的重要公文,要及時了解和反饋執(zhí)行情況。對久拖不辦,貽誤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承辦單位和承辦人的責任。

四、公文傳批

(一)公文的傳批、傳閱原則上按照局領導的排序依次送批送閱。

(二)公文傳批過程中,領導批示由有關科室或有關負責同志辦理的,局辦公室內勤人員應及時按領導批示送辦后,再繼續(xù)傳批。公文傳閱過程中,如領導批示送有關科室或負責同志閱知的,可在繼續(xù)送閱的同時將復印件傳轉,或在領導同志傳閱完畢后再按批示傳閱。密件、絕密件不得復印。

(三)傳批緊急公文,用急件專用夾傳批,并須注明傳批完畢的時限。下班后或節(jié)假日,除“特急件”、“急件”外,其它公文原則上不批傳。

五、公文起草和審核

(一)經局領導同意,需以局名義上報、下發(fā)的公文,屬于全面工作的,由局辦公室負責起草。屬于業(yè)務工作的公文,由相關科室或直屬單位起草。若起草的公文其他部門有分歧意見,經主動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列出各方理據(jù),提出辦理建議。

(二)擬以區(qū)政府名義下發(fā)的涉及教育工作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擬以局名義下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由相關業(yè)務科室或直屬單位起草,根據(jù)區(qū)政府法制辦的安排,做好修改和上報審批等工作。

六、公文簽發(fā)

(一)以局黨委名義上報區(qū)委的公文,由黨委書記簽發(fā)。以局名義上報區(qū)委、區(qū)政府的公文,由局長簽發(fā)。代區(qū)政府起草的公文和以局名義下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由局長簽發(fā)。局長外出時,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長請示局長后簽發(fā)。

(二)以局名義下發(fā)的文件,屬于重大問題的,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簽發(fā)。一般文件由分管局領導簽發(fā)。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局領導審核。以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報局領導審批后下發(fā);具體事務性文件,也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fā)。除以辦公室名義外,局機關各科室不得以科室的名義對外正式行文。

(三)與其他部門的會簽文件,由局名義主辦的,一般由局長簽發(fā);由其他部門主辦的,一般由分管局領導會簽,重要事項要經過局長辦公會討論或向局長報告,如有必要應當送局長簽發(fā)。

七、公文復核和繕印

(一)公文簽發(fā)后,承辦科室或直屬單位對文稿進行整理,連同文稿形成的背景材料、辦理過程中領導所作的批示、相關部門的意見和轉發(fā)稿的原件一并送局辦公室主任復核。

(二) 局辦公室分管同志負責發(fā)文字號的編號,文印室負責繕印。

(三)繕印公文應嚴格對原稿負責。公文的校對、裝訂和分發(fā),均由擬稿人員負責。公文印數(shù)嚴格按發(fā)文范圍確定。

(四)公文用印要核對簽批原件、登記用印日期、事項、簽批人和經辦人。

(五)公文字號類型和適用范圍:

1.“亭教發(fā)”字號,用于印發(fā)向市局和區(qū)委區(qū)政府請求指示,批準、解決有關事項的公文,向上級部門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的公文,要求基層單位知曉內容的公文;用于印發(fā)事關重大決策措施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公文,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公文,獎懲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公文,設立、變更和撤銷臨時機構的公文,要求基層單位貫徹執(zhí)行的公文,轉發(fā)市局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要公文,與其他部門的聯(lián)合發(fā)文等。

2. “亭教函”字號,用于轉發(fā)不相隸屬上級部門的公文,與同級不相隸屬部門洽辦工作的公文,答復下級部門請示事項的公文等。

3. “亭教辦”字號,用于印發(fā)內部管理規(guī)定、會議通知等。

4.不編公文字號,用于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或答復有關部門征求意見,賀信、賀電、唁電,一般性聯(lián)系、商洽工作。

八、公文歸檔

(一)下列公文辦畢后,應送檔案室立卷歸檔:

1.不要求退回的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發(fā)的公文;

2.市局、區(qū)各單位主送給區(qū)教育局的公文;

3.基層單位、社會團體的請示、報告;

4.區(qū)教育局各類發(fā)文的底稿、正本及相關背景材料;

5.各類會議文件;

6.專題匯報材料;

7.教育局機關形成的黨務、人事、財務及基建圖紙、審計材料、聲像實物資料等;

8.其他有保存價值需要存檔的資料、文件;

 (二)對需要歸檔的公文,相關科室或局屬單位辦理后,及時送局檔案室。檔案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將歸檔公文收集整理,分類歸檔。

(三)經局領導批準,檔案室按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對外提供查詢服務??刹樵兎秶话ㄉ婷芪募?、涉及內部事務管理文件。
(2013-3-7) 

發(fā)布:2007-03-27 15: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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