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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fā)《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按照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魯辦發(fā)〔2012〕25號)及市委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13年1月31日
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質量和辦理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機關(以下簡稱局機關)的公文。
第三條 局機關的公文,是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上級方針政策,發(fā)布規(guī)章制度,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公文處理,是指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fā)等)、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fā)文辦理、整理歸檔)、公文管理(包括對公文及公文形成、運轉、辦理、傳遞、存貯、歸檔直至銷毀的全面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局辦公室主管公文處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制發(fā)、公文辦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與實施,負責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公文處理工作的業(yè)務指導、業(yè)務培訓、督促檢查、考核表彰。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五條 局機關常用的規(guī)范性公文主要是:
(一)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二)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三)通知。適用于發(fā)布行政措施,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zhí)行的事項,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五)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六)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七)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八)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九)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六條 擬制公文,應根據公文內容、行文目的、局機關權限、局機關與主送機關的關系,正確選擇和使用文種。
第三章 行文規(guī)則
第七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行文關系根據局機關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八條 局機關可向同級黨政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高等院校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原則上不直接向各區(qū)(市)黨委、政府行文。但市委、市政府明確規(guī)定、授權或指示答復的問題,可以局機關名義向各區(qū)(市)黨委、政府行文,但文中須注明“經市委同意”或“經市政府同意”。局機關的同級行文,如需有關區(qū)(市)委、區(qū)(市)政府以及其他部門、單位周知,可同時抄送。
第九條 因工作需要,局機關可與同級黨政部門、人民團體、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yè)單位聯合行文。聯合行文由主辦機關和協辦機關共同簽發(fā),由主辦機關編號。
第十條 局機關向下級機關行文,一般主送各區(qū)(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具有行政或行業(yè)管理職能、直接隸屬區(qū)(市)政府管理、業(yè)務上接受局機關指導的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局機關辦理區(qū)(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報送的公文。
第十一條 通常情況下,局機關不越級向鄉(xiāng)鎮(zhèn)行文,不直接向非直屬建設行業(yè)企事業(yè)單位行文,也不辦理鄉(xiāng)鎮(zhèn)和非直屬企事業(yè)單位主送的公文。鄉(xiāng)鎮(zhèn)和非直屬企事業(yè)單位若需向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文,應由相應區(qū)(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或轉報。
第十二條 局機關向下級機關制發(fā)的政策性公文,應視情況同時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等上級機關。區(qū)(市)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制發(fā),尤其是區(qū)(市)委、政府制發(fā)的政策性公文,應抄送局機關。
第十三條 “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需既向上級機關簡要說明情況,又要請示問題或提出建議的,以“請示”向上級機關行文?!罢埵尽币话阒粚懸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除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外,“請示”不得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第十四條 局屬單位可依職權獨立行文,可向各區(qū)(市)對口單位發(fā)文,但主送區(qū)(市)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的文件應以局機關名義行文。局機關科室除辦公室外,不得以科室名義對外正式行文,但可向各區(qū)(市)對口業(yè)務科室印發(fā)函件。
第十五條 未經市委、市政府批準,不得以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名義,向區(qū)(市)、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發(fā)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區(qū)(市)、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報送公文。但召開會議、舉辦活動、變更組成人員(組長、副組長除外),可以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名義制發(fā)公文。
第十六條 對有關問題,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單位之間未經協商一致,與需聯合行文或征求意見的其他部門、單位之間未經協商一致,不得擅自行文。若擅自行文,局辦公室報經局領導同意后,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七條 局機關規(guī)范性公文組成要素一般是:
(一)發(fā)文機關標志和發(fā)文字號。發(fā)文機關標志即公文文頭,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居中排布,字樣共6類15種。發(fā)文字號,由發(fā)文機關代字、年份、發(fā)文序號組成,年份標全稱,序號不加“第”、不編虛位,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發(fā)文字號。發(fā)文字號使用3號仿宋體字,在發(fā)文機關標志下空兩行,普發(fā)性公文和下行文居中排布,上行文居左空一字排布。發(fā)文字號統一由局辦公室登記編號。
(二)簽發(fā)人。上行文應注明簽發(fā)人姓名,與發(fā)文字號同行,居右空一字排布,“簽發(fā)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后標全角冒號,簽發(fā)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聯合行文的上行文還應注明會簽人姓名。
(三)標題。由發(fā)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格式為“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的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決定、函)”。標題中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標題居中排布,回行時應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使用正梯形、倒梯形或菱形排列,不采用長方形和沙漏形。聯合行文的主送機關限于市內時,局機關名稱用規(guī)范化簡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四個(含)以上機關聯合行文時,標題中發(fā)文機關名稱可省略。
(四)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guī)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一般公文的主送機關應寫于標題之下、正文之前,頂格并加全角冒號,用3號仿宋體字。
(五)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于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標點符號應當符合規(guī)則,數字、年份不拆行。轉發(fā)、批轉的公文另頁編排。
(六)附件及說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如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注附件順序號(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與正文另面編排,非特殊情況應一起裝訂、依次編頁碼。
(七)發(fā)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公文落款一般署“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排布;成文日期署局領導簽發(fā)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fā)機關負責人簽發(fā)的日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在發(fā)文機關署名下一行、首字比署名首字右空二字排布;在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上加蓋局機關公章(翻印公文不蓋章)。
(八)附注?!罢埵尽睉斪⒚髀撓等撕吐撓惦娫?,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號分兩行排布。
(九)信息公開屬性。標明公文的信息公開要求,視情況注明“此件主動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予公開”,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中間用全角冒號,在印發(fā)機關或抄送機關上一行、左空一字排布。
(十)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執(zhí)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使用機關全稱、規(guī)范化簡稱或同類型機關統稱。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fā)機關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排布,“抄送”用全角冒號,回行時與冒號后首字對齊,最后一個標句號。
(十一)印發(fā)機關和印發(fā)日期。在公文文末標注“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辦公室 ××××年×月×日印發(fā)”,日期用阿拉伯數字,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左右各空一字排布。
(十二)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單頁碼居右,雙頁碼居左。
第十八條 涉密和緊急公文,在文頭還加注:
(一)份號。涉密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用6位3號黑體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秘密”、“機密”、“絕密”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左上角第二行。
(三)緊急程度。根據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分別標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左上角;若需同時標注份號、密級,在其下分行排列。
第十九條 局機關公文版式按《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執(zhí)行;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執(zhí)行;用紙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210mm×297mm),雙面印刷,左側裝訂。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二十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guī)定,并注意政策上的銜接性和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二)情況確實,數據準確;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層次清晰;字詞規(guī)范,標點無誤;語言莊重,表述得當;內容簡潔,文字精煉。
(三)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和引文等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fā)文字號;若使用非規(guī)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
(四)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用黑體字;第二層為“(一)”,用楷體字;第三層為“l(fā)”,第四層為“(1)”,均用仿宋體字。一般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和第四層標注。公文中應避免采用過多的層次結構。
(五)對信息公開屬性、緊急程度、涉密公文密級和保密期限提出初步意見。
第二十一條 擬制局機關公文,應使用局機關統一印制的擬稿處理單。
第二十二條 代擬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文電,事先應經市政府授權或同意,否則應書面請示。報送代擬稿必須附關于文稿起草背景、行文依據、起草情況、會簽情況的《送簽說明》,經辦公室審核、局主要領導審簽和有關部門會簽后,于公文印發(fā)前2周送達市政府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zhí)行公文會簽制度,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制發(fā)公文。對涉及其他科室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擬稿科室、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科室或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擬稿科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可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與有關科室或部門會簽后,報請局領導、市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四條 公文送局領導簽發(fā)前,由擬稿人簽字,經承辦科室、單位負責人審簽后,送辦公室審核。公文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廳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科室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審議。
(五)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guī)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guī)范。
(六)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不宜發(fā)文的公文文稿,應退回擬稿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fā)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擬稿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六條 “棗住建字、棗住建×字、專紀字、局長辦公會議紀要”等4類公文,須經辦公室文秘人員核稿,報局領導簽發(fā)。其中,“棗住建字”公文由辦公室主任審簽,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局領導簽發(fā)?!皸椬〗ㄎ?、黨委會議紀要”由局人事科核稿,報局黨委書記簽發(fā)?!皸椬〗h辦字”由局人事科核稿,報局領導簽發(fā)。主批人應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簽發(fā)日期;其他審批人員圈閱,應視為同意,圈閱時應署明日期。經局領導簽發(fā)后的公文,未經簽發(fā)人同意,不得隨意改動。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七條 收文辦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寫明局機關簽收的公文和其他資料,由辦公室收發(fā)、機要人員簽收、拆封。寫明科室、單位簽收的信件,由相應科室、單位拆封。簽收如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向來文單位查詢,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進行詳細記載。登記內容包括收文日期、發(fā)文字號、公文標題、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公文份數、主送機關、成文日期、分送范圍、經辦人。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或本科室(單位)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部門職權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guī)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擬辦和承辦。經審核,凡需答復辦理或批示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分辦意見,送局領導批示后交有關單位(科室)辦理。承辦科室、單位收到應辦的文電后,應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及時說明。對不屬于本單位(科室)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科室)辦理的,應及時退回辦公室并說明理由。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科室或部門職能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協商、會簽。如無特殊情況,會簽文件在科室、單位不得超過l天。
(五)傳閱。公文按規(guī)定的閱文級別傳閱,一般傳閱到縣級干部。凡送局領導傳閱的公文,由辦公室統一分送。局領導批示要求有關科室和單位負責人傳閱的公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分送。傳閱后的公文應及時退回。閱讀人員應簽名,互相之間不得自行傳遞文件。傳遞秘密公文,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文件,必須采用加密裝置。
(六)催辦。送局領導批示或交有關科室、單位辦理的公文、電報,收發(fā)、機要人員要逐一登記并負責催辦。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八條 發(fā)文辦理的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局領導簽發(fā)的公文,印發(fā)前應當由起草人或承辦科室、單位負責,對公文的審批手續(xù)、內容、文種、格式進行校對、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報原審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確定發(fā)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對公文標題、密級和保密期限、成文日期等詳細記載。
(三)印制。嚴格履行校對、制版、印刷、裝訂等程序,確保公文印制質量和時效。印制涉密公文應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設備,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由專人、專機操作。
(四)用印。局機關行政性公文用印,需嚴格按照我局印鑒管理有關規(guī)定,由辦公室鑒印人員辦理。蓋章后,3份正式文件連同正文底稿送局檔案室存檔,并同時存儲電子版。黨務性公文由局人事科蓋章,在局檔案室存檔,并存儲電子版。
(五)發(fā)送。公文印制完畢,對成品公文進行校核后,由承辦科室、單位分封,局機關科室擬制的文件由局辦公室發(fā)送,局屬單位印制的文件由該單位發(fā)送。通常情況下,送市委、市政府的請示、報告5份,發(fā)涉密文件、電報、資料時,使用專用信封并加貼封條,送機要郵政投遞。其他學會、協會及企事業(yè)單位的文件,辦公室不負責發(fā)送。
(六)歸檔。公文辦理完成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規(guī)定整理立卷。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保證歸檔公文齊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局與其他部門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公文副本。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確定保管期限,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二十九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用鉛筆、圓珠筆、紅筆和純藍墨水。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條 局機關在辦公室配齊配強文秘人員具體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局機關從事公文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恪盡職守,嚴謹細致,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準確高效。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印發(fā)公文數量。貫徹上級文件精神,如果沒有實質性貫徹意見,不必照抄照轉上級來文,可在文末注明“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年×月×日翻印”,按保密要求將原文翻印下發(fā);凡會議上已經部署解決的問題,不再重復行文部署;省、部、廳、局領導在各類會議上的講話,不再以正式文件轉發(fā);經批準在報刊上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重要文件,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zhí)行,一般不再行文。文件印制份數除少量普發(fā)文件固定份數外,其他文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從嚴掌握,無關單位盡量少發(fā)或不發(fā)。
第三十二條 局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外部門、單位主辦的會議,若會議主持機關說明不再發(fā)文,回局后應及時交辦公室收發(fā)或機要人員登記簽收。局機關召開會議印發(fā)的公文,若明確告知不再另行發(fā)送,與會人員后應及時交局機關公文管理人員登記簽收。
第三十三條 處理公文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遵循嚴格管理、嚴格規(guī)范、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對于需要保密的公文,主辦科室、單位應商辦公室準確標注密級,并嚴格限制涉密人員。確定密級前,應按擬定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涉密公文未經批準,不得復制、匯編,不得攜帶外出。
第三十四條 秘密公文運轉完畢后應送交檔案室,科室、單位不得留存;銷毀由檔案室統一負責,二人以上監(jiān)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及個人出售公文和內部資料。
第三十五條 局機關各級負責人應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細則》,加強對重要公文的起草、辦理的指導和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群團組織和局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棗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辦公室 2013年1月31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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