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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公文處理程序及規(guī)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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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海辦字〔2014〕8號中共唐山市委海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唐山海港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公文處理程序及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王灘鎮(zhèn)黨委、政府,街道黨委、辦事處,區(qū)直各部門、駐區(qū)...

 

 

海辦字〔20148

中共唐山市委海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唐山海港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公文處理程序及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王灘鎮(zhèn)黨委、政府,街道黨委、辦事處,區(qū)直各部門、駐區(qū)各單位:

為落實中辦、國辦《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提升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水平,確保日常公文規(guī)范、高效運轉,參照市委辦公廳公文處理工作的規(guī)范程序,結合實際,制定了《公文處理程序及規(guī)范(試行)》。經開發(fā)區(qū)黨工委、管委會研究同意,現予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黨工委辦公室

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辦公室

2014126

 

公文處理程序及規(guī)范(試行)

 

第一章 公文辦理工作的范圍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的簽收、登記、擬辦、呈批,領導批示登記、批示轉辦、反饋及分發(fā)、管理、存檔、清退、銷毀。

各部門、各單位報送開發(fā)區(qū)黨工委、管委會(以下簡稱黨工委、管委會)的請示、報告,兄弟單位函件及各類信息、資料、信件的登記、擬辦呈批,批示、批復交辦。

黨工委、管委會和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文件的登記、初審、呈批、審核、印制、分發(fā)、存檔、清退、銷毀。

 

第二章 公文辦理工作的原則

嚴密規(guī)范。嚴格遵守公文辦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不刪減程序,不省略步驟。

及時準確。公文辦理做到即收、即登、即辦,快速準確,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不延報、不漏報、不瞞報。所提擬辦意見準確、合理。

密切協作。對涉及面寬、時限要求緊的公文,提前與相關單位聯系,主動搞好銜接。

安全保密。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嚴格管理各類涉密公文,不準非文秘人員取送,不準無關人員翻閱。

合理退文。對重復行文、越級行文、公文格式不規(guī)范、公文要素不齊全,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的公文,由開發(fā)區(qū)黨政綜合辦公室(以下簡稱綜合辦)填寫《退文(辦)通知單》,標明退文理由,退回呈報單位。

 

第三章 公文辦理工作的程序

簽收。收取文件時要認真核對清點,履行簽收手續(xù),并注明簽收時間。

登記。包括收文序號、時間、來文單位、標題、密級、承辦單位等。

審閱擬辦。對公文內容仔細閱讀,準確領會和把握公文意圖,填寫呈批箋,提出準確合理的擬辦意見。

呈批傳閱。閱知性公文,報綜合辦主任閱后,根據公文內容和工作需要分送。批辦性公文,報綜合辦主任閱后,及時呈送黨工委、管委會領導閱知和批示。辦理公文傳閱要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傳。

黨工委、管委會和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所有公文,先報綜合辦主任閱,而后按公文傳閱順序呈送黨工委、管委會有關領導審批。上級公文按職務由高到低的順序呈批,下級公文按職務由低到高的順序呈批。

反饋轉辦。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批示完畢的公文,需呈報單位辦理的,交呈報單位辦理;需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的,根據領導批示意見,交承辦和相關單位辦理。

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對呈送黨工委、管委會有關領導批示的公文,每天檢查傳閱登記本,隨時掌握公文的運轉動向,并適時提醒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審閱,及時提醒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重要公文由專人負責催辦。

歸檔。登錄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批示,注明辦理結果,存檔備查。

 

第四章 上級來文辦理規(guī)范

上級來文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省委、省政府,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市政府,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下發(fā)的各類紅頭文件、明傳電報、密碼電報、刊物簡報等。由綜合辦負責登記、擬辦、呈批、翻印分發(fā)、保管存檔。

(一)通知類

1.貫徹落實某項重要工作的通知、發(fā)布重要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機構編制方面的通知、重大決定和事項征求意見的通知、市委市政府重要人事任免的通知,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提出牽頭部門、相關單位,按通知要求貫徹落實。

貫徹落實某一方面工作的通知、一般閱知性的通知,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或相關領導閱示,請有關部門閱。

2.會議通知。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或市兩辦名義發(fā)文,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或市兩辦組織的大型重要會議通知,報綜合辦主任閱,提出擬請參會領導,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以視頻(電視電話)形式召開的會議,由綜合辦做好分會場的準備和組織工作。

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或市兩辦名義發(fā)文,由市直部門召開的會議,報綜合辦主任閱,提出擬請參會領導,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以視頻(電視電話)形式召開的會議,由對口部門做好分會場的準備和組織工作。要求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參加的會議,由綜合辦結合相關部門做好分會場的準備和組織工作。

在唐山市域以外的地方召開會議或舉辦培訓活動的通知,要求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報綜合辦主任閱,提出擬請參會領導,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

(二)批復類

組織機構設立與撤銷的批復、邀請上級領導參加活動的批復、申請資金補貼(撥付經費)的批復等。附有關請示件,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提出牽頭部門、相關單位,按批復研究落實。

(三)批示類

上級黨委、政府領導對某項工作的批示。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根據領導批示轉有關部門處理。

(四)通報類

1.表彰通報、重大事件情況通報。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請有關部門閱。

2.日常工作情況通報。報綜合辦主任閱,黨工委、管委會相關領導閱示。請有關部門閱。

 

第五章 下級來文辦理規(guī)范

下級來文主要包括各部門、各單位報送黨工委、管委會的報告和請示。由綜合辦負責收文登記、擬辦呈批、批復反饋、保管歸檔。

(一)報告類

1.專題報告、部門或系統(tǒng)重要情況專報。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

2.災情、險情報告(值班報告)。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黨工委、管委會帶班領導)閱示。

3.日常工作報告。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管委會相關領導閱示。

4.《重要賓客(副縣級以上)來區(qū)呈報卡》[詳見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嚴格執(zhí)行重要賓客來海港開發(fā)區(qū)上報制度的通知》(海工辦字〔201220號)]。附呈報部門接待意見、行程安排,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

(二)請示類

1.各類會議、活動方案的請示。附具體方案等背景資料,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出席或參加的,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特別重要的會議和活動,提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2.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的請示。各部門、各單位報送黨工委、管委會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黨工委、管委會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后報黨工委、管委會決定。重大問題的請示,報綜合辦主任閱,建議呈請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閱示,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一般問題的請示,建議呈請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閱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相關領導閱示。

3.日常工作的請示。報綜合辦主任閱,由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呈請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閱示。

4.機構調整、增設內設機構、增加工作人員等事項的請示。由請示部門直接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程序研究辦理。

5.增加經費、撥付資金等問題的請示。由請示部門直接報財政局,由財政局按程序研究辦理。

 

第六章 發(fā)文辦理規(guī)范

 

綜合辦負責代擬文稿的簽收登記、初審初核,對符合規(guī)范、可以發(fā)文的,審核后填寫發(fā)文審批箋,履行簽發(fā)程序后,進行再審核發(fā),制發(fā)后按要求下發(fā)或上報。

(一)黨工委、管委會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請示和報告,發(fā)布的決定和制定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人員任免事項等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簽發(fā)。

(二)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或聯合名義發(fā)文,須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附代擬文稿,經綜合辦核稿,綜合辦主任復審,報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簽發(fā);只涉及某一方面的,經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同意,可委托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簽發(fā)。

(三)以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名義或聯合名義發(fā)文,屬綜合辦職權范圍內或領導批示辦理的,由綜合辦主任簽發(fā);如有必要,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或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簽發(fā)。

(四)經黨政聯席會議、黨工委委員會議、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管委會專題會議討論原則通過的公文,由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后,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簽發(fā),或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委托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簽發(fā)。會議提出修改意見的,由起草部門按照所提意見進行修改,經起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核稿后,按程序呈報審簽。

(五)黨工委、管委會及各部門、各單位發(fā)文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黨工委、管委會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fā)文,不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或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名義轉發(fā)。涉及幾個部門工作的,可由相關部門聯合發(fā)文,并明確主辦部門。

(六)凡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不再制發(fā)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fā)可不發(fā)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fā)。

(七)《辦公室通報》由綜合辦主任或授權綜合辦分管副主任簽發(fā);《信息快報》由綜合辦分管副主任簽發(fā);《督查通報》、《督查專報》由督查室主任簽發(fā);《綜治信訪動態(tài)》由綜治辦主任(信訪局局長)簽發(fā)。

 

第七章 印信管理規(guī)范

 

黨工委、管委會和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印信代表相應的法定權力、責任和憑信,必須嚴格管理,慎重使用。

(一)印章的管理

黨工委、管委會和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印章,由綜合辦指定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保管。建立《用印登記簿》制度,登記內容包括:用印時間、單位、事由、批準領導、份數、經辦人等。

(二)印章的審批權限

使用印章首先要審驗公文、確認領導簽字,并查驗領導批示與蓋章的公文是否相符,然后由經辦人逐項登記內容方可蓋章。重要用印件需復印,留存?zhèn)洳椤?/span>

1.黨工委、管委會印章審批權限。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對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的獎狀、證書、審批表,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涉及重要事項的請示、報告、批復、干部考察材料等需加蓋黨工委、管委會印章的,須經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同意。一般事項要由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簽字同意。

黨工委、管委會文件形式的公文需加蓋黨工委、管委會印章的,以審簽公文手續(xù)為依據,不再履行簽字審批手續(xù)。

2.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印章的審批權限。以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名義上報、下發(fā)的涉及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及其他文字材料,須經綜合辦主任簽字同意。一般事項要由綜合辦分管領導簽字同意。

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文件形式的公文需加蓋黨工委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印章的,以審簽公文手續(xù)為依據,不再履行簽字手續(xù)。

(三)印章的制發(fā)和收繳

1.制發(fā)印章的范圍。鎮(zhèn)黨委、政府,街道黨委、辦事處,區(qū)直各部門、駐區(qū)有關單位,黨工委、管委會各類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印章由綜合辦出信刻制。

2.刻制印章的手續(xù)。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要先向綜合辦寫出專項請示,如有舊章的加蓋舊章。新建單位的刻章請示,要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經綜合辦主任批準后開具介紹信,在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后,到指定單位刻制。

3.新印章刻制完后,首先要到綜合辦備案,有舊章的同時交回舊章,收回的舊章要區(qū)別情況予以封存或銷毀。銷毀舊章須經綜合辦主任批準,并由二人監(jiān)銷。

4.已有印章需刻制鋼印的,由刻章單位自行出具介紹信,在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后到指定單位刻制。

 

第八章 附 

 

本制度由綜合辦負責解釋。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退文(辦)通知單

 

附件

 

退文(辦)通知單

 

序號

 

擬稿單位

 

來文日期

 

發(fā)文

標題

 

退

(辦)理

一、退文理由

□公文內容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不符合黨工委、管委會的工作安排;

□現行文件規(guī)定仍然適用;

□沒有實質內容、可發(fā)可不發(fā);

□由部門發(fā)文或部門聯合發(fā)文能夠解決;

□沒有結合自身實際,照搬照抄、層層轉發(fā);

□其它。

二、退辦理由

□請示多頭主送;

□請示理由不充分、請示事項不明確;

□請示一文多事,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

□會議議定的事項,與會議紀要內容不一致;

□代擬稿主題不明確、邏輯不清楚、結構混亂、語法和文字錯誤較多;

□聯合行文所涉及單位主要領導未審核簽字;

□其它。

備注

 

經辦人:                                電話:

 

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黨工委辦公室                2014年1月26發(fā)

 

 

發(fā)布:2007-03-27 15:1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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